【期中考試】注意事項
一、依據本學期行事曆,113年11月4日至11月10日為期中考週。
二、未舉行考試測驗之課程,考試週仍應按課表正常上課。
三、期中考各科目考試時間:以原上課時段為原則,由任課教師與學生自行排定考試時間。
四、請遵守學生考試規定,違者依校規議處之。
五、依據學生考試規定第十點:本校各種考試,因公假、重病住院、喪假、產假或不可抗力事故未能參加考試,於考試前請假經核准者,准予補考(補考應於考試結束二週內完成)。另學生於請假系統請假核准後,本組始據以通知授課教師及學生辦理補考事宜。
六、每節考試時,請各位同學攜帶學生證,以備查驗。
承辦人:
劉玉梅
公告單位:
教務處註冊課務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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